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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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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本科生选课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必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 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学分性质包括必修和选修两种。每学期学校开设的需进行课堂教学的课程(包括免听和免修课程),学生若要修读,必须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由本人进行选课来确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学生应根据本人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培养方案中学分性质为必修的课程,选课时选为必修;其他课程,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修读,选课时选为选修。

第五条 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应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信息。

第六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选课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性质为必修的课程,学生考核成绩为F的,必须重修原课程;属于选修课的,可重修原课程,也可放弃原课程而选修其他课程,但毕业时必须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学分要求。

第八条 凡需重修的必修课程,如因特殊情况开课学院(部)已不再开设时,由开课学院(部)指定一门内容相近的替代课程经教务部批准后学生方可进行重修选课。

第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选课学习的要求

(一) 已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需离校生活,

不允许参加该学期的课程学习及考核。

(二)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按原年级的培养方

案进行选课学习,所缺课程要求全部补齐。如有已停开的课程,则应由开课学院指定相近的课程补修,并将替代课程书面报教务部审批备案。

(三)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若未转专业,

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学习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若申请了转专业并获得批准,则按转入专业年级培养方案学习并进行资格审查。培养方案中未修的政治理论课程和体育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条 转学学生选课要求

(一) 转学生转入我校后,均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培

养方案进行选课学习。

(二) 转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过的课程,由转入学院对照

我校该专业、年级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必修课中相同或相近课程承认其学分,不必再补;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学生需提供原学校的学分计算标准)。

(三) 学生毕业时,学校以其所在专业、年级的培养方

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学校规定本科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上限为28;文科类(授予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艺术学、哲学、历史学、教育学学士学位)专业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2以上、理工类(授予理学、工学、建筑学、医学、药学、护理学学士学位)专业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的学生,在选课第二阶段选课学分上限提高至32。

第十二条 已获批准修读双学位学生的选课学分上限为35。

第十三条 已获学业预警学生的选课学分上限,按《深圳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及学业退学管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凡修读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或虽名称有所不同,但教学内容大致相同的课程,其成绩不覆盖,毕业资格审核统计学分时,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蓄意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干扰选课系统活动,违者一经查实,按《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已结业离校的学生重修课程,应在结业后两年内于每学期开学后,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重修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颁布的《深圳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深大【2014】223号)同时废止。

                      ○一七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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