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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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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维护 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和学校声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本科证书分学历证书、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学历证书适用于《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学籍管理规定》和《深圳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所管辖的对象,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二)辅修证书适用于本科生中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 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情形,辅修证书为非学历证书。

(三)学位证书适用于《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 所管辖对象中的本科生,包括学士学位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可参加重修,合格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退学的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发给肄业证书。肄业的学生不得回校重修。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再补发。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学生提供学校要求的材料可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该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辅修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

第七条 我校本科学历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学制、毕业结论(毕业、结业、肄业);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 钢印;
(四)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六)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第八条 我校学士学位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学位类别;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四)校长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六)教育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 

第九条 我校辅修专业证书包含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四)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十条 各类证书发放和管理需专人负责,学生证 书签收的资料必须作为教学档案留存。  

第十一条 学生领取证书时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完离校的所有手续。证书一般需由本人签领,若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签领,则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原件方可代领。

第十二条 学院已在教务管理部门签领而学生因故未领取的毕业证书,留存各学院,各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严肃查处在证书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人和单位,责令其收回发出的证书,追究仿制、伪造证书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
   

                           ○一七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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