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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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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课程考核,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建设良好教 风、学风和考风,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均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考核。

第三条    凡拥有本校学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 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条    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由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安排及课程考核成绩的统一管理。学院(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 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五条    本科课程考核采用期末考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进行。考核方式分为期末考 试为主型和过程考核为主型两种。各课程的考核方式及各部分成绩的评定方法,由课程 任课教师在开课初期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六条     期末考试主要采用笔试方式,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要求选择闭卷考 试或开卷考试。选用笔试以外的其他考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六周通知开 课学院(部),经学院(部)领导批准后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平时考核形式主要包括考勤、个人作业、团队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 论、文献阅读报告、课程设计、实践实验、调查报告、期中考试等,教师可根据课程要 求和特点选择以上考核形式或自行设计其他平时考核形式。

第八条 本科课程考核方式实行备案制,在上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由学院(部)和课程任课教师确认。

第三章    期末考试

第九条      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审查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对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平时作业、实验报告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载为F。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划定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范围,不得提供重点复习题,期末复习时间应为答疑时间。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基准,以平时授课内容为依据,掌握好覆盖面和难易程度,以区分学生掌握知识的不同程度和水平。重点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凡由两位及以上老师担任同一课程授课任务的,应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由 学院(部)或系领导确定命题教师和命题方法。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

(二)每门考试课程应准备A、B两套试卷,要求范围相同,难易程度及题量相当,供考试及缓考用。A、B两套试卷中不应出现完全相同的题目。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能出现重复,一题的文字表述或答案不应给他题的解答提供线索。

(三)试题应用词恰当,表达确切,有关答题要求和方法的表述应言简意明,以免使学生产生误解。试题应由命题人先行试做,给出参考答案,确定评分标准,考试阅卷后随试卷一同交学院,以备抽查。

第十二条     试卷命题审核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各学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可授权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组组长负责命题审核。命题人需同时提交试卷和参考答案供审题人进行命题审核。命题人和审题人均应对试卷命题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试卷均要求用计算机打印,须保证印刷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试卷的命题、传送、印刷、保存、发放等环节的管理须严格按《深圳大学试卷管理办法》执行。在考试前接触试卷的所有教师和工作人员均对试卷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根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由教务管理部门于考前一周统一公布。考试日程一经排定并公布,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的,须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教学进度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经学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教师和学生均可通过教务管理部门网站查询考试安排,已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进入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签字笔或钢笔);同一份试卷中,得分或扣分的标记须清晰统一;试卷总分须仔细核对。任课教师需在试卷上更改成绩的,应在涂改处签名确认。

同一门课程有多个平行班多个教师授课的,学院(部)或课程组可组织流水评阅试卷。

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应做相应的考试质量分析。考试质量分析的格式可由各学院(部)自行统一,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考试质量分析内容须包括课程、考生及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考试方式、学生成绩的统计分析(不含附加题分,要有相关图表)和定性评价(包括对试题、教学、学生学习的评价和对课程教学与考核的建议等)。附加题专设一栏分析。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缓考成绩评定工作在考试后一天内完成。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深圳大学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打印成绩考核表,签字后交学院(部)审核。各学院(院)必须于放假 前将成绩考核表送交教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各科成绩一经录入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改动。成绩确实有误需要更改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深圳大学课程成绩变动登记表》,并附必要的原始材料(如试卷、成绩记录等),经开课学院(部)核查、教 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部门网站查询本人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开课学院(部)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由开课学院(部)负责核查。经核查后确需更改成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成绩变更手续。学生申请复查试卷须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章    提高型附加题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部)应积极贯彻因材施教教育理念,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 推进考试改革。除设计类课程(考核方式为设计作品的课程)和实践类课程外,学校各学科专业核心课和学科专业选修课的期末考试试卷须增设提高型附加题。

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增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试卷由基本试题卷和提高型附加试题卷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试题卷满分为100分,旨在考核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和知识的掌握程度;附加试题卷满分为30分,旨在考察学生掌握课程内容的深度、广度及对知识 的综合运用能力,体现高难度和灵活运用的特点。

第二十五条     附加试题卷一般由2~3道小题组成,也可以是一道大题,题量相当于基本试题卷的30%。

第二十六条     学生基本试题卷的得分为期末基本题成绩,附加试题卷的得分为附加题成绩。

第五章    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程平时考核,严格平时成绩的管理,及时将学生各 类平时考核成绩翔实地记入《深圳大学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记录表》,作为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保存课程各次平时考核的学生书面作业样本,以备抽查。

第二十九条    课程各类平时成绩的要求及记录如下:

(一)过程考核为主型的课程,课程学分2学分及以下的,平时考核至少应有4种形式(除考勤外)或累计8次记分;课程学分为2学分以上的,平时考核至少应有5种形式(除考勤外)或累 计10次记分。

(二)期末考试为主型的课程,课程学分2学分及以下的,平时考核至少应有2种形式(除考勤外)或累计4次记分,课程学分为2学分以上的,平时考核至少应有3种形式(除考勤外)或累计6次记分。

(三)公共必修课的平时考核由开课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制定成绩记录标准并执行。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绩点计算

第三十条    本科课程考核成绩(即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末基本题成绩和 附加题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不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基本题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须记入《深圳大学学生成绩考核表》中。学生成绩的记载分设五栏,分别为平时成绩、期末基本题成绩、综合基本成绩、期末附加题成绩和总评成绩,其中总评成绩即为该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实行A+、A、B+、B、C+、C、D、F等级记分制记载,F为不及格,获得A+成绩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10%。除总评成绩外,其他各项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

第三十三条  综合基本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基本题成绩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期末考试为主型的课程考核,其平时成绩占30%或40%,期末基本题成绩占70%或60%;

(二)过程考核为主型的课程考核,其平时成绩占70%或60%,期末基本题成绩占30%或40%。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试,方可获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不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总评成绩由综合基本成绩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期末考试增设提高型附加题的课程,期末基本题成绩需达到75分以上者方可获得附加题得分资格,附加题得分需达到18分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 GPA)=∑各课程总评成绩对应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三十七条   课程综合基本成绩、附加题成绩、总评成绩与绩点对照如下表:

总评成绩

对应绩点

有附加题课程

无附加题课程

综合基本成绩

附加题成绩

综合基本成绩

A⁺

4.5

10093

300

10093

9285

3018

8480

3024

A

4.0

9285

<18

9285

8480

2318

B⁺

3.5

8480

<18

8480

B

3.0

7975

不计

7975

C⁺

2.5

7470

不计

7470

C

2.0

6965

不计

6965

D

1.0

6460

不计

6460

F

0.0

<60

<60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可按学校期末考试缓考的相关规定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F,有作弊情形的,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

第四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为 F,学生需取得相关学分的,须重修该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选课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凡修读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其成绩不覆盖,毕业资格审核统计学分时,学分不重复计 算。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05年10月28日颁发的《深圳大学学生学习成绩管理规定》、2006年4月20日颁发的《深圳大学关于在期末考试中增设提高型附加题的实施意见(修订)》,教务部2013年7月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2013年7月)同时废止。                                  

○一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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