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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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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原则意见,学院及各博士点根据学校精神,制定本院、博士点综合成绩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评定办法要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并落实集体议事和集体决策制度,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综合成绩评定办法、实施细则与推免名额应一并提前在学院、博士点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推免生的范围和类型

第三条  推免生的推荐范围为学校应届毕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

第四条  全校推免生的总名额由教育部每年度下达,学校设立三类推免生名额,分别为学院推荐名额和学校统筹博士点推荐名额、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推荐名额。学校将依据推荐总额和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数、本科专业数和各博士点发展需求,下达各学院推免生名额及博士点推免生名额。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推免生名额根据当年学生竞赛获奖情况确定。

第五条  博士点推免生名额仅面向有志于在本校硕博连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  在三种类型的推免生名额中,学生不可重复申报。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发展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综合考虑,适当分配各专业具体的推荐名额。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工作总体安排与审核。由校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教务部、研究生院、学生部等单位负责人及教授代表。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九条  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免计划,分配各类型推免生名额,并就资格审查和遴选工作进行动员和布置。

第十条  各学院、各博士点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院长、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负责人、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等组成,各博士点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由学科带头人和相关导师组成,全面负责本院、本博士点推免生的动员、资格审查、报名填表、综合成绩评定等具体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第四章  推免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推免生需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品行表现优良,身体心理健康,在校期间未受处分;

(二)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包括3.0,交换生交换期间的成绩绩点不计入内);

(三)具有较高的外语应用能力和水平。非外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0分以上,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或通过深圳大学英语口语水平测试并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外语专业学生,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第十二条  在满足第十一条推免生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况下,符合《深圳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奖励办法》之相关规定的学生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对其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各类科研奖励、发表学术论文的,可在综合评定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推免生遴选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程序

(一)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学生填写《深圳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各学院将申请人按照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按照推荐名额1:2的比例拟定入围推免的候选人名单,并予公布。排序时,可在全院范围内统一排序,也可分专业排序,由各学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各学院遴选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确定综合成绩与名次(综合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面试方式和内容由遴选工作小组确定,面试情况应做好记录。

(四)学院遴选工作小组根据资格审查、面试、综合评定情况,按分配名额确定推免生名单并予公示,学院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送教务部。

(五)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批,向全校公示审批结果,并将推免生名单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报省招办进行政策审核,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学校将在省招办审核通过后正式公布。

第十四条  博士点推免生遴选

(一)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向相关博士点提交申请,每生限报一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位博士生导师。

(二)各博士点遴选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学生相关学科背景、成绩绩点、科研成果等,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拟定入围的候选人名单,并予公示。

(三)各博士点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综合评定,确定综合成绩与名次(综合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面试方式、内容由遴选工作小组确定,面试情况应做好记录。

(四)博士点遴选工作小组根据资格审查、面试、综合评定情况,按分配名额确定推免生名单并予公示,将通过公示的名单报送教务部。

(五)名单报送、审核、公布方式同第十三条第五款。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推免生遴选

(一)符合《深圳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教务部的工作安排,向学校教务部提出申请,由教务部与校团委共同审核、认定推免生资格并予公示。

(二)名单报送、审核、公布方式同第十三条第五款。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推免生资格。

第十七条  已获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无论何种原因受到处分,或不能正常毕业、不能取得学士学位,或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病需休学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推免生推荐资格申请报名前应慎重考虑,诚实守信,杜绝因个人原因放弃推免生资格。

第十九条  出现推免生放弃资格情况,学校将相应扣减学生所在学院或博士点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各学院和各博士点在遴选推荐时应做好调查、了解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推免生工作咨询与申诉机构为各学院和各博士点推免生工作小组;如对学院或博士点推免生工作小组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办法(修订)》(深大[2017]53号)同时废止。

                           ○一七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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