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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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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以及《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按规定招收录取并在我校注册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根据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具体特点,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对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必修类课程要求作出如下适当调整:

(一)军事理论、思想政治理论课(哲学专业除外)和大学英语不作为必修课程要求,此类课程学生如果修读,认可其取得的学分,毕业资格审查时作为选修课程学分审核。

(二)学生不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其学分不用补回。

(三)学生需要修读单独为外国留学生开设的汉语和中国概况等必修课程作为综合必修课学分,具体课程由开设学院课程教学计划规定。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其它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五条 本科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照培养方案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我校招生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招收录取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七条 根据港澳台学生的特殊情况,对于港澳台学生在必修课程上作出如下特别要求:

(一)军事理论课程可不作要求,所缺学分需用其他选修学分补回,若修读了军事理论课,学分认可。

(二)免军事训练,学分不用补回。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作为必修类课程,所缺学分需用其他课程学分补回,若学生选择修政治理论课,学分认可,不用再修其他学分补回。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其他必修课程和毕业各类学分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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