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管理,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不含留学生,中外联合办学学生)。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正常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应缴纳的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含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重修学分学费)不高于规定的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课程学分学费的标准为每学分100元。每学期学生缴纳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总学分计算,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已含试读阶段),凡在选课系统确认的课程学生均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六条 专业学费是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对不同类别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期计收。
专业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收取。新增专业按专业所属类别确定专业学费标准。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100×专业应修最低课程学分数)。
第七条 凡注册的学生均需缴纳专业学费,返校重修的结业生不需缴纳专业学费,仅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三章 缴费规定及学费结算
第八条 学分制学费收取实行预存扣费制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
第九条 每学期注册前学生须在个人账户预存足额学费, 开学时须缴纳专业学费完成注册,并取得选课资格;每学期学生所选的课程给予两周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课程学分学费;选课结束后(已含试读阶段),学校将按照学生实际所选的课程学分数从个人账户批扣课程学分学费,若批扣不成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补缴,若逾期未补缴者,该学期所有选课予以取消。
第十条 对于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可采取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合格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对课程可以按规定申请免听、免修。获得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按要求完成课程作业、实践环节和课程考试,缴纳该课程50%的课程学分学费;获得免修资格的课程,学生不用缴纳该课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学校认可学分的在线开放课程,必须在学校选课系统中进行选课,并需缴纳全额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免收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的专业学费,其课程学分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缴纳。
第十四条 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学分互认的学校,应以双方互认课程为基础,遵循实质等效原则。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外校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校学生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2021 级(不含 2021 级)之前入学的学生修读短课课程,所获学分可以折抵专业选修学分或公共选修学分,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2021 级(含 2021 级)之后入学的学生修读短课课程,所获学分不能折抵专业选修学分或公共选修学分,所获学分仅用于非收费课程模块,不用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短课课程的课程学分学费在学习结束后的新学期按实际学分数缴纳,毕业班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修时学生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给予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的,相关学分学费等按下列规定分别结算:
(一)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二)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专业的,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从批准转入时开始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并实行多退少补;
(三)因休学、出国留学保留学籍、退学、转学等原因中断学习的学生,根据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当学期的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应当缴清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的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收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收取的学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学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按《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申请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免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三条 在标准学制内,缴费学期的上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在主修专业(缴费学期)5%及以内(含5%)的学生,奖励4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缴费学期的上一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学生所在主修专业(缴费学期)5%至10%以内(含10%)的学生,奖励3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学业预警的学生若缴费学期的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奖励2学分。缴费学期选课不足奖励学分数的,按实际选课学分数奖励,剩余奖励学分不再顺延至以后学期。有资格参与上述奖励学分的学生,计算排名学期的选课学分不低于15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入学的新生起执行。2015年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学年制学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果培养成本提高,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成本后,学校按批准的学分制学费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六条 所有收费标准在学校网站、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