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学位管理

深圳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9-01 点击:

2025324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中国公民,在学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开展学位授予相关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等按照《深圳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执行。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在学校接受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下同)。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规定的教育形式,完成学业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学校本科生,经审核达到下列要求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达到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二)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攻读学士学位期间不存在依法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除应当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深圳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补充规定》。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回校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授予该生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按照下列程序授予:

(一)接受学校本科教育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要求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提交申请材料。

(二)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要求审查毕业生培养方案完成情况、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评定、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交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交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四)各学院(部)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校鼓励符合要求的不同学科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标准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人才培养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相关博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学校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应通过高考招生培养的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

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双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

跨省高等学校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应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说明。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学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在学校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经审核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学分达到规定标准满足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五)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不存在依法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要求

学术学位硕士应当以学位论文作为学位申请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硕士可以以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实践成果)作为学位申请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学术学位硕士论文应为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篇幅一般为3万字左右,应对研究的课题提出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应与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创造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应体现作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

(二)专业学位硕士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要求、标准、程序以及实施细则,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学位申请材料,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通过后,进入学位申请受理和答辩准备阶段。答辩准备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当出具详细的学术评语或鉴定意见。

(二)学院(部)按照相关规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专家评阅

硕士学位专家评阅由各学院(部)组织,原则上应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每篇论文或实践成果聘请2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或鉴定。每位专家评阅结论分为“达到优秀硕士学位水平(分数≥85)”“达到硕士学位水平(70≤分数<85)”“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缺陷(60≤分数<70)”“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分数<60)”四档。专家评阅评定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当且仅当2名专家的评阅分数均在70分(含)以上时,专家评阅评定结果方为通过,其他情形评定结果均为不通过。

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若对评阅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学术复核。

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不通过”且未提出学术复核的,或学术复核决定为“维持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的,或学术复核决定为“重启专家评阅程序”且重启评阅后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方可重新提交专家评阅

通过专家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可以进入答辩环节,应根据导师和专家的评阅或鉴定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或完善,并将修改或完善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答辩委员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专家评阅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本学科、专业同行专家组成,其中答辩主席应具有高级职称。学术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成员应为硕士研究生导师或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一名且应为校外专家。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的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秘书,在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除学位论文内容或实践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按学校要求提前发布答辩公告;

(二)学位申请人有权申请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七日送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特殊情形可不受七日限制;

(四)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或实践成果名称等,并主持会议;

(五)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或实践成果独创性(创新性)声明。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需提供可展示的实践成果实体并汇报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等

(六)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向学位申请人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七)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指导教师对相关情况作说明或补充,并参考评阅专家意见做出具体的学术评语或鉴定意见,形成答辩决议。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决议过程不向学位申请人和其他人员公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答辩进行独立投票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表决结果应记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硕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到一年内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硕士学位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的,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硕士学位要求,但已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就是否同意其硕士研究生毕业进行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硕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应载明不予通过的事实和理由。

(八)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决议形成后当场向学位申请人宣布决议结果;

(九)秘书应如实记录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十)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审核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完成后,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位申请书、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或鉴定意见、专家评阅书或鉴定意见、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答辩记录等;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经审查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及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统一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材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档案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各学院(部)按照要求提交归档,未获得学位的学位申请人相关材料由各学院(部)保存。学位获得者还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具体提交方式按照图书馆要求办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

在本校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经审核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满足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二)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五)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六)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存在依法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要求

学术学位博士应当以学位论文作为学位申请的主要依据,专业学位博士可以以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实践成果)作为博士学位申请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学术学位博士论文应为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八万字左右,理工医科类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五万字左右,中文摘要约三千字,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学术学位博士论文应能体现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

专业学位博士论文应聚焦专业实践和应用研究,应体现专业性、创新性、实践性、应用性等特征。专业学位博士论文应能体现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

(二)专业学位博士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和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通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要求、标准、程序以及实施细则,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证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预答辩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以及培养计划规定的有关环节,达到本学科、专业的创新性成果要求,获得预答辩资格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申请预答辩。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聘请五名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二分之一)召开预答辩会议,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或鉴定,给出评阅或鉴定意见。

(三)博士研究生应当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修改或完善论文或实践成果。导师可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和研究生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相关学位申请材料,经导师和学院(部)审核通过后,进入学位申请受理和答辩准备阶段。答辩准备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位申请人应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导师审阅,导师应当出具详细的学术评语或鉴定意见。

(二)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

第二十六条 士学位专家评阅

博士学位专家评阅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每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聘请3位校外专家对进行评阅或鉴定。每位专家评阅结论分为“达到优秀博士学位水平(分数≥90)”“达到博士学位水平(75≤分数<90)”“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缺陷(65≤分数<75)”“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分数<65)”四种。专家评阅评定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当且仅当3名专家的评阅分数均为75(含)以上时,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通过,其他情形评定结果均为不通过。

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若对评阅专家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学术复核。

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不通过”且未提出学术复核的,或学术复核决定为“维持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的,或学术复核决定为“重启专家评阅程序”且重启评阅后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当根据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方可重新提交专家评阅

通过专家评阅的学位申请人可进入答辩程序,应根据导师和专家的评阅或鉴定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或完善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专家评阅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答辩主席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或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一名且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相应的专业学位博士学位论文或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秘书,在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答辩程序

博士学位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除学位论文内容或实践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按学校要求提前发布公告;

(二)学位申请人有权申请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回避,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十日送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特殊情形可不受十日限制;

(四)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或实践成果名称等,并主持会议;

(五)学位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或实践成果独创性(创新性)声明。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需提供可展示的实践成果实体并汇报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等

(六)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向学位申请人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要求指导教师对相关情况作说明或补充,并参考评阅专家意见作出具体的学术评语或鉴定意见,形成答辩决议;

博士答辩委员会决议过程不向学位申请人和其他人员公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位答辩进行独立投票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答辩表决结果应记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确认。

博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到两年内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申请博士学位答辩。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若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已达到博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就是否同意其博士研究生毕业进行表决,经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博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若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相应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的,不能同时作出同意其在半年后到两年内修改论文或实践成果后重新申请博士学位答辩的决议。

博士学位答辩表决未通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应载明不予通过的事实和理由。

(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决议形成后当场向学位申请人宣布决议结果。答辩决议结果宣布后,学位申请人与答辩委员会成员合影,照片存档;

(九)秘书应如实记录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情况,并形成正式答辩记录;

(十)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审核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完成后,应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学位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位申请书、思想品德鉴定情况、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或鉴定意见、专家评阅书或鉴定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答辩记录等;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经审查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及建议不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和申请材料于学校规定的时间报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统一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授予博士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材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档案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各学院(部)按照要求提交归档,未获得学位的学位申请人相关材料由各学院(部)保存。学位获得者还应向学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具体提交方式按照图书馆的要求办理。学校按照规定将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国家图书馆或相关专业图书馆。

第五章 学位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且将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三条 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得知专家评阅评定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表,写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复核:

1.硕士学位专家评阅环节,如果仅有一位专家的评阅分数低于70分,且学位申请人对该专家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重新组织1名校外专家对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当重新组织的专家评阅分数为70分(含)以上时,复核决定为“专家评阅通过”,其余情形复核决定均为“维持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

2.博士学位专家评阅环节,如果仅有一位专家的评阅分数低于75分,且学位申请人对该专家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由研究生院重新组织2名校外专家对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仅当重新组织的2名专家评阅分数均为75分(含)以上时,复核决定为“专家评阅通过”,其余情形复核决定均为“维持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

3.硕士或博士专家评阅环节,学位申请人原则上均仅能对一位专家的学术评价提出异议。若确对两位及以上专家的学术评价有异议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需成立由本学科或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复核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硕士复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博士复核小组成员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申请人的导师和相关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名单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复核时,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一般应出具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提供学术判断。复核小组应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及其提出的异议,对原评阅专家的学术评价进行复核,明确是否同意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并给出具体复核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所有复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后表决,出具复核意见。当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可作出“重启专家评阅程序”的复核决定;其他表决结果,复核决定均为“维持原专家评阅评定结果”。重启专家评阅程序后,硕士专家评阅由学院(部)组织,博士专家评阅由研究生院组织,分别按照相应评阅规则重新送审并评定专家评阅结果,该评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不予通过学位答辩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按以下规定程序提请学术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表,写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应于受理之日起 二十五日内组织复核并给出复核决定。复核时,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邀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共同参与,提供学术判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充分审议后表决,出具复核意见。当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可作出“重新组织答辩”的复核决定,并须将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他表决结果,复核决定均为“维持原答辩委员会结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申请过程中的成果认定等其他学术评价环节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或三十四条进行学术复核。

第三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复核申请表,写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供证据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核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应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调查。申请人的导师和相关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材料,处理意见或建议等),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相关申诉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按照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对于“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表决后可直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于“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表决后给

出复核意见,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复核意见、调查报

告、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情况等材料通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上

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复

核意见、调查报告等进行最后审核,按照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充分审议,并经表决后作出复核决定。

(六)复核决定应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并以书

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当事人如还

不服,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学位论文或同一项实践成果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位,也不得用同一篇论文或同一项实践成果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授予的学位。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法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是指本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学校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当书面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本人,并应由本人签收,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可以采取邮件、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实施趋同化管理。对于来华留学本科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汉语言文学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来华留学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需满足HSK五级210分及以上。

第四十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开题论证、实验、论文撰写及查重、送审、答辩、归档、使用等各个环节按《深圳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如涉密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年。原《深圳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深大校发〔2024〕39号)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之日期间的学位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