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与实践环节管理

深圳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规定(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0-13 点击: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本科生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管理,根据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两种基本形式。

第三条 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与评定

(一)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其教学活动以独立的课程形式进行组织,单独计算学分,单独考核和登记成绩。

(二)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考核成绩为F,学生须重修该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三)实验考核内容包括:①实验预习;②实验操作;③实验记录;④实验态度和表现;⑤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①至④项成绩时,第⑤项成绩无效。

第四条 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程考核与评定

(一)理论课附设的实验是指一门课程中的实验教学内容,它与理论教学一起构成一门课程。

(二)理论课附设的实验成绩按百分制计。主要考核内容包括:①实验预习;②实验操作;③实验记录;④实验态度和表现;⑤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①至④项成绩时,第⑤项成绩无效。

(三)实验成绩和理论成绩共同组成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与理论成绩的比例参照实验教学时数与理论教学时数的比例或学分比,由学院(部)自行制定。

(四)理论课附设的实验课如果实验课成绩不及格,则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

第五条 期末考核前,任课教师须认真审查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对实验课缺勤数量或缺交实验报告量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可取消其实验考试资格,成绩记载为F。

第六条 各学院(部)可根据本规定,依据课程要求核定实验课考核办法,并在实验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学期初告知学生。

第七条 学生每次实验成绩要认真登记,期终总评成绩登记本交学院(部)保存,同时将学生实验报告、实验安排表、实验成绩等归档材料装订保存,存档要求、保存期限须按照学校本科教学档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深大教务【2006】32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