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期末考试考务管理,保障考试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本科在读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的申请、审核、办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缓考资格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安排冲突的;
(二)因病无法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缓考:
(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考试的;
(二)已完成期末考试作答的课程;
(三)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申请缓考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章 缓考办理流程
第五条 线上申请
学生登录校内办事大厅对应业务模块提交缓考申请,按通知要求填报课程、缓考事由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线上提交,并下载打印缓考申请登记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每学期发布的缓考工作通知。
第六条 材料提交
学生根据缓考原因分类准备对应佐证材料,按要求提交至指定审核部门。
第七条 结果查询
材料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可登录原申请系统查询缓考申请审核状态。
第四章 缓考材料提交要求
第八条 课程冲突缓考材料
(一)学校统一排期课程:由系统自动核验审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学院自行安排课程:提交线上申请后,须自行打印《缓考申请登记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提交至线下审核窗口办理。
第九条 因病缓考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且仅可申请病假期内对应考试课程:
(一)《缓考申请登记表》:学校统一排期课程无需任课教师签字;学院自行安排课程须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
(二)医疗证明材料:校医院或校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需满足医嘱明确标注病假起止时间、内容完整无手写涂改、加盖医院医疗专用公章三项条件)、挂号单、缴费票据;
(三)《学生请假申请表》:因离校治疗无法应试的,还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的正式请假材料。
第十条 心理健康缓考材料
须提交《缓考申请登记表》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详细原因” 栏如实填写申请事由;
(二)经辅导员核实签字,校心理辅导中心在 “相关部门意见” 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院自行安排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原因缓考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缓考申请登记表》:“详细原因” 栏写明具体事由及缓考必要性,依次经任课教师、辅导员签字确认,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二)佐证材料:社会考试准考证、外出交流证明、突发事件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学生请假申请表》:因事离校无法应试的,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的正式请假材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的,原则上优先参加必修课考试,选修课办理缓考。
第十三条 因急病未能提前申请缓考的,须在该课程考试次日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采取笔试以外考核方式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确因特殊原因需缓考的,须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缓考的,一律驳回申请;已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缓考申请经教务部审核通过且完成全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该课程缓考。缓考成绩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相关规定计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缓考安排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已办理缓考的课程成绩登记为“F”,备注栏中注明“缺考”,缓考后由平时成绩和缓考成绩综合评定考生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并重新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课前进行,学生需提前返校并做好缓考安排的查询等考前准备。
第十九条 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缓考考试。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席者,须按《深圳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修订)》进行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大学教务部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