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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期末考试缓考规定(修订)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期末考试考务管理,保障考试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本科在读学生期末考试缓考的申请、审核、办理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缓考资格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考:

(一)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安排冲突的;

(二)因病无法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缓考:

(一)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期末考试的;

(二)已完成期末考试作答的课程

(三)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申请缓考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三章 缓考办理流程

第五条 线上申请

学生登录校内办事大厅对应业务模块提交缓考申请,按通知要求填报课程、缓考事由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线上提交,并下载打印缓考申请登记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每学期发布的缓考工作通知

第六条 材料提交

学生根据缓考原因分类准备对应佐证材料,按要求提交至指定审核部门。

第七条 结果查询

材料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学生可登录原申请系统查询缓考申请审核状态。

第四章 缓考材料提交要求

第八条 课程冲突缓考材料

(一)学校统一排期课程:由系统自动核验审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学院自安排课程:提交线上申请后,须自行打印《缓考申请登记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提交至线下审核窗口办理

第九条 病缓考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且仅可申请病假期内对应考试课程:

(一)《缓考申请登记表》:学校统一排期课程无需任课教师签字;学院自安排课程须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

(二)医疗证明材料:校医院或校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书》(需满足医嘱明确标注病假起止时间、内容完整无手写涂改、加盖医院医疗专用公章三项条件)、挂号单、缴费票据;

(三)《学生请假申请表》:因离校治疗无法应试的,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的正式请假材料。

第十条 心理健康缓考材料

须提交《缓考申请登记表》原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详细原因” 栏如实填写申请事由;

(二)经辅导员核实签字,校心理辅导中心在 “相关部门意见” 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院自安排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 其他特殊原因缓考材料

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一)《缓考申请登记表》:“详细原因” 栏写明具体事由及缓考必要性,依次经任课教师、辅导员签字确认,学院(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部)公章;

(二)佐证材料:社会考试准考证、外出交流证明、突发事件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三)《学生请假申请表》:因事离校无法应试的,须提供经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批的正式请假材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两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的,原则上优先参加必修课考试,选修课办理缓考。

第十三条 因急病未能提前申请缓考的,须在该课程考试次日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手续,逾期未办的按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采取笔试以外考核方式的课程,原则上不予办理缓考;确因特殊原因需缓考的,须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缓考的,一律驳回申请;已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按相关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缓考申请经教务部审核通过且完成全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该课程缓考缓考成绩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相关规定计入成绩档案。

六章 缓考安排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已办理缓考的课程成绩登记为“F”,备注栏中注明“缺考”,缓考后由平时成绩和缓考成绩综合评定考生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并重新登记成绩。

第十八条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课前进行,学生需提前返校并做好缓考安排的查询等考前准备。

第十九条 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缓考考试。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席者,须按《深圳大学学生选课管理规定(修订)》进行重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规定学校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大学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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