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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办法(修订)

发表于: 2023-10-13 11: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互联网+”大赛)由教育部牵头主办,是我国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赛事。2023年深圳大学将承办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为营造学校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鼓励师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赛事,根据《广东省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措施》(粤教毕函〔20201号),结合《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和《深圳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学科竞赛资助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试行一年

第二章 参赛学生激励

第二条 奖金奖励。对于在“互联网+”大赛中取得奖项的深圳大学参赛学生团队,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学生奖金奖励分配方案由团队项目学生负责人及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商议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优先推免奖励。 获得“互联网+”大赛全国金奖的项目,其核心成员(团队排名前五)若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经鉴定合格的本科生,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推免综合成绩奖励。学科竞赛属于特殊学术专长的一部分,纳入学校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综合成绩评定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细则。竞赛等级及奖励分值指导意见如下表(满分100分):

第五条 创新学分奖励。对于在“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取得金奖的项目给予8分创新学分的认定,银奖给予6分创新学分的认定,铜奖给予5分创新学分的认定;对于在“互联网+”大赛广东省省赛中取得金奖的项目给予3分创新学分的认定,银奖给予2分创新学分的认定,铜奖给予1分创新学分的认定。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项记分,由指导老师和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成员贡献大小分配奖励学分。

第六条 本科生转专业笔试加分奖励。对于在“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中取得金奖的项目成员,在转专业考试中笔试成绩给予加20分的奖励,银奖给予加10分的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社会实践奖励。参与“互联网+”大赛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成员,可视为完成社会实践项目。参与“互联网+”大赛的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成员由学院(部)根据培养方案确定“互联网+”大赛等学科竞赛在社会实践课程学分中的比重。

第八条 奖学金奖励。在“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和广东省省赛中获奖学生及在深圳大学校赛中获得金奖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申请“双创之星”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创新成果奖励。在“互联网+”大赛中获得全国总决赛铜奖及以上成绩的全日制研究生,等同于发表1SCI论文(理工医科)或CSSCI论文(文科),并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纳入学位申请创新成果评价考核范畴。

第十条 评先评优奖励。获得全国总决赛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大学生“年度人物”,不占高校推荐限额。在符合基本条件情况下,获全国总决赛金、银奖的项目负责人(在校生)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报送,申请认定“广东省优秀学生”称号,同时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获得“互联网+”国赛铜奖及以上的学生项目团队授予“深圳大学创新创业先锋团队”的称号。

第十二条 以上各项奖励需由学生本人向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未按时申请则视为放弃。

 

第三章 指导教师激励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指导学生在“互联网+”大赛各级赛事中取得奖项,按以下标准给予指导教师绩效奖励:

指导老师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由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商议决定,原则上绩效奖励按技术导师60%和商业导师40%分配。

第十四条 工作量奖励。指导学生在“互联网+”大赛各级赛事中取得奖项,按照《深圳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自主实践学分认定办法》中“学科竞赛类”对学生的认定学分,给予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团队(含技术岗或管理岗的教师)相应的一次性工作量奖励,每学年奖励累积不超过180学时。

第十五条 获得“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奖项的第一指导教师,可按以下原则在校内职称晋升、预聘-长聘岗位晋升和各类考核中予以成果认定。

  1. 全国总决赛金奖,认定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2. 全国总决赛银奖,认定为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3. 全国总决赛铜奖,认定为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第十六条 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赛全国总决赛金奖、银奖和广东省省赛金奖团队的第一指导教师,在参评省教学名师和牵头申报省级教改项目(以创新创业为主要内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全国总决赛金奖、银奖的指导教师牵头申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精品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赛广东省省赛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学校在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赛国赛金奖的第一指导教师,若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在安排下一年研究生招生指标时增加一个博士生指标或两个研究生指标;获得“互联网+”大赛国赛银奖的第一指导教师,若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在安排下一年研究生招生指标时增加一个研究生指标。

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获得“互联网+”大赛国赛铜奖及以上奖项的指导教师,授予“深圳大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若符合“互联网+”大赛国赛评委要求,则优先推荐。

 

第四章 学院激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积分的方式对各学院组织工作进行评选,其中学院作品来源由团队自行协商确定,计分如下:

广东省分赛:

金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8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8 分。

银奖:作品来源学院计18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6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6 分。

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16分,队长所在学院计14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5 分。

全国赛:

金奖:作品来源学院计3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30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12 分。

银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5分,队长所在学院计 25 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 10 分。

铜奖:作品来源学院计20分,队长所在学院计20分,各队员所在学院计8分。

中国“互联网+”大赛全国赛结束后,根据各学院总积分,对获得前六名的学院分别进行奖励。

第一名奖励经费 100000 元;

第二名奖励经费 50000 元;

第三至六名各奖励经费 30000 元。

中国“互联网+”大赛全国赛及省赛获奖情况将列入学院年终考核体系,在教学评估和学生工作评估中予以体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用期一年,由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原《深圳大学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激励办法(试行)》(深大校发〔2021〕395号)同时废止,以前颁发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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