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大学教务部网站!
学生手册
位置: 首页 > 学生手册 > 教室与... > 正文

深圳大学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发表于: 2023-10-13 11: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室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教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教室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在满足教学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设置部分学生自习室以及教师休息室。

公共教室的使用调配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并根据情况设置部分学生自习室以及教师休息室。

专用教室的使用调配由相关学院(部)负责,并根据情况设置部分学生自习室以及教师休息室。

各类教室均应按照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计划调配使用。

第三条 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仪器等设备属学校公共财产。损坏、丢失教室设施设备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使用教室时要爱护室内设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乱拆乱卸、乱涂乱画;

(二)擅自挪动教室内的活动桌椅(如果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利用教室设施设备从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任何事项或随意挪作他用。

第四条 教师和学生须自觉维护教室内良好的学习环境,进入教学楼区域应衣着端庄、整洁、保持安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跑跳、打闹、播放音乐等;

(二)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

(三)携带食物、饮料及宠物进入教室;

(四)以各类物品或文字等方式占用座位;

(五)离开教室时不关闭灯、空调等,不带走所有随身物品。

第五条 教学楼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室,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非本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教学楼。

第六条 教室内严禁进行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公共教室管理

第七条 教务部和研究生院作为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所有公共教室的管理和调配,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教室多媒体和电教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检修、使用培训和特殊操作等,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及教室课桌椅等的维护,安全保卫部负责教室及教学楼区域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教学楼设教室管理室和设备维护室。教室管理室负责管理、协调教室使用中的具体事项;设备维护室负责多媒体和电教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

第九条 任课教师上课期间,对教室仪器设备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不熟悉教室仪器设备操作的,应提前咨询教室管理室或设备维护室工作人员。

使用教室仪器设备时,需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维修费用或按照原价赔偿。课后应及时关闭所有仪器设备。发现仪器设备故障等,应及时通知设备维护室或信息管理部门。

第十条 公共教室的使用管理实行申报机制。各单位必须按照需求提交使用申请,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不得虚报、假报教室需求,严禁使用教室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公共教室主要用于教学活动,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统一调配使用。

借用教室用于非教学活动的,以及校内单位请校外人员来校内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活动需要借用公共教室的,须按照教务部或研究生院规定的相关流程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指定教室。

借用者需在申请时注明活动内容、负责人、具体时间、参与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

第十二条 教室借用者应按照教务管理部门的安排使用教室,不得擅自更改使用时间及地点,不得自行改变所借教室的用途。

确需变更有关使用事项的,应事先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教室借用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经借出的教室,因教学需要,教务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或调整。

第十四条 教室借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申请和使用中有违规情形的,教务管理部门可视情形作出暂停活动进行整改、取消活动、暂停责任单位的教室借用申请资格等处理决定,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承担责任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教室借用者需使用教室相关仪器设备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教室仪器设备。

教室借用者因操作不当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维修费用或按照原价赔偿。

第十六条 教室电脑软件由设备维护室统一安装。任课教师如下学期需要在教室电脑中安装软件、硬件设备或更改设置等,须在当学期的最后两周或下学期上课前三天到设备维护室登记,并提供专用软件的安装盘或设备。

第十七条 因课程教学的特殊要求,任课教师需要更新仪器设备或增加其他仪器设备的,由开课学院(部)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信息管理部门纳入预算,进行采购更新。

 

第三章 专用教室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教室是指各学院(部)自行管理且从事本科、研究生课堂教学的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机房、语音室、画室、书法室、艺术及建筑设计用教室、舞蹈室、音乐室、录音室、观影室、多功能教室等;各学院(部)实验室和工作室不属于本规定中的专用教室。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因教学需要必须设立专用教室的,需通过学校物业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专用教室由各自学院(部)自行管理。各学院(部)应针对各自特点制定专用教室管理规定,指定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用教室主要用于各自学院(部)的教学活动,所有教室均需依据本学院(部)教学计划调配使用,并于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教室使用安排表,由学院(部)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交给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负责专用教室的日常管理、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财产安全及清洁卫生等。

第二十三条 教室借用需有严格的审批流程,任何人不得违规使用教室,有违规情形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进行处理;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专用教室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教务管理部门按照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必要时,对学院(部)专用教室进行统一调配使用;对长期闲置的教室予以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管理部门会同党政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粤海校区、沧海校区以及丽湖校区的教室管理。罗湖校区和师范学院(教育学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务管理部门原颁发的《深圳大学教室管理规定》(2013年7月)、《深圳大学教室文明守则》,信息中心颁发的《深圳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深圳大学教务部版权所有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汇元楼二楼

联系电话:0755-26536118

成绩证明核验邮箱:ungradszu@szu.edu.cn